劳动监察范文(精选3篇)

劳动监察范文 第1篇

一、围绕中央和省、市、县重大决策部署开展专项执法监察,确保政令畅通

围绕中央和省、市、县重大决策部署开展监督检查,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突出对全县“五大战略”、“五大建设”的实施和产业转型升级、沿海开发、城乡统筹等重点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的督查,强化对职能部门履职情况的督查,认真查纠工作不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确保县委、县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一)开展全县重点项目纪检监察巡查工作。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分别对本级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城市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社会事业项目、为民办实事项目等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实施动态跟踪巡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廉政风险防控,建立健全巡查工作例会、情况反馈、督查整改等制度,加强对项目的前期申报审批、资金管理使用、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监督检查,确保重点项目规范、廉洁、高效实施。

(二)开展制度执行力提升行动。对近年来县委、县政府出台的招标投标、标后监管、信息公开、风险防控、不良行为、征地拆迁、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等一系列文件执行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和动态评估,重点查看台账资料、操作流程、公开公示等,进一步规范制度执行落实,确保贯彻执行到位。同时强化责任追究,增强制度威慑力。

(三)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全程监督管控。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管,大力推行事前备案、事中监督、事后回访等机制,全程参与征地拆迁,着力构建征地拆迁工作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坚决查处征地拆迁工作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切实保障被征地拆迁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四)加强对节能减排、环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水资源保护和水利改革发展、安全生产等政策法律法规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上述政策法律法规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查处并纠正落实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等行为,督促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制度,推进资源集约高效使用、水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不断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集中治理基层行政执法中的突出问题,促进依法行政

(一)突出重点领域治理。把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商管理、质量管理、治安管理、劳动监察、城市管理作为重点领域,集中治理基层行政执法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监察机关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督促行业主管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继续开展行政诉讼败诉和行政复议纠错案件责任追究工作,坚决查处行政执法中、办事不公、失职渎职、等行为。

(二)规范基层行政执法权的运行。督促镇区和部门继续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等工作。建立健全执法信息公开、时限承诺、结果查询等制度,积极推行行政处罚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推进行政处罚结果公示、罚缴分离,开展行政执法电子监察,加强社会监督,提高基层行政执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建立规范基层行政执法工作联系点。选取部分镇区和部门,建立一批规范基层行政执法工作联系点,加强工作指导,开展专题调研,了解掌握基层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规范基层行政执法工作试点,努力探索从机制上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

三、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健全长效机制

(一)强化重点工程动态监管。以城建、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重点,加强对项目规划审批、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物资设备采购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重点工程项目规范实施、安全运行、优质高效。进一步完善联合监督机制,会同发展改革、住建、交通、水利、城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建设项目专项检查,实行全过程有效监管。

(二)继续加强招标投标等关键环节治理。积极推进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和网上远程评标工作,年内实现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全覆盖。同时向其他招投标领域拓展。加强评标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实现资源共享和动态管控。创新招标投标监管方式,加强招标投标全过程监管,坚决整治围标串标、转包和非法分包、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积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建立全县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动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等统一进场交易,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管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提高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运行监管水平。

劳动监察范文 第2篇

一、加快步伐,在引进和培养人才工作上实现新突破

(一)刚柔并济引进人才。加快健全我区人才工作联动推进机制,全面实施助企聚才三年行动计划,为经济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提供优质的人才支撑。深入实施“龙城英才计划”版,做好人才引进政策推介和项目申报工作,搭建高位嫁接平台,实现领军人才项目正式落户数达8户以上。依托区五星级人力资源市场,在全区范围内广泛开展专场招聘活动。继续实施“名校优才引进计划”,搭建人才交流平台,组织50家区重点骨干企业赴国内重点院校招才揽才,引进高校毕业生等各类人才3300名,其中高层次人才180名,满足企业对紧缺人才的需求。完善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建设,加强与高端人才的联系沟通,引进外国智力项目8项。

(二)内外并重留住人才。全面落实已出台的各项人才政策,认真组织“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和“省博士集聚计划”推荐申报,实现成功入选各2人的目标。利用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大会平台,积极参与全市企业与外国专家组织人才和技术合作专场活动。鼓励和帮助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建立博士后工作站,不断壮大我区博士后研究人员队伍,确保博士后工作站中现有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达一定数量。充分发挥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黑牡丹科技园、恒生科技园、新动力创业中心等孵化园的人才储备和孵化器作用,以良好的创业环境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培育人才。

(三)赛训结合培养人才。贯彻落实《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及各项配套实施办法。大力实施“金蓝领”人才培训工程,健全和完善高技能人才政校企合作培养模式,广泛开展青年高技能人才和企业职工岗位技能的提升培训,认定一批符合辖区产业发展需求的合作项目,新增高技能人才350人,每万名劳动力中高技能人才数达600人。以第二届“技能状元”大赛为契机,引导各行各业劳动者踊跃参与岗位练兵,鼓励人人争当技能标兵。积极探索技能人才供需对接载体活动,努力创建工作品牌。

二、突出重点,在促进和稳定就业工作上实现新成效

(四)把握方向稳定就业。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全年实现城镇新增就业12400人,促进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8300人,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150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举办公益性毕业生招聘会3场以上,提供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6000个,实现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率、就业服务率均达100%。全面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认真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各类补贴的申报和审核工作,努力发挥政策促进就业创业的最大效应。依托区位优势,争创现代服务业人力资源市场,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搭建高效供需平台。高度重视阶段性“招工难”问题,加快建立重点缺工企业动态监控机制,大力开展援企稳岗行动,就地就近组织用工需求对接,有效缓解招工难与就业难并存的结构性矛盾。切实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组织企业参加第三届省家庭服务业大赛,加强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功能建设。

(五)切准档位带动就业。全面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制定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的专项计划,完善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的“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大力落实大学生免费创业培训管理办法,举办创业培训进校园活动,广泛开展大学生创业意识培训。认真贯彻我市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申领办法,加强大学生创业园与高校的对接,切实提高大学生创业成功率。充分发挥龙城大学生创业园的孵化作用,有针对性地组织IYB、EYB培训,提升在孵企业的创业能力。全年开展各类创业培训650人,扶持创业500人,创业带动就业2700人。

(六)加足马力促进就业。切实加强与定点培训机构联系,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市、区两级联动,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开通培训“网办”快速通道,提高培训管理和服务效能。积极开展失业人员与企业岗位培训需求调查,及时掌握劳动者职业技能需求信息,有的放矢地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认真组织技能培训进街道、社区、企业、军营、校园活动,方便城乡劳动者就地就近参加技能培训,努力提升全区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切实提高培训后的就业成功率和稳定性。全年开展城乡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3500人,城乡新成长劳动力技能培训300人。

三、攻艰克难,在健全和完善社保体系上实现新提高

(七)紧盯目标扩面征缴。完善社会保障扩面征缴目标责任考核机制,重点推进新增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持续扩大社保覆盖面,全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增参保4800人,其中净增参保缴费达2200人,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三大保险综合覆盖率保持在98%。继续加大惠民政策宣传力度,增强政策的吸引力,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合作,进一步完善非正常结算单位社保费结算机制和社保虚增欠费处理机制,切实保障职工权益。

(八)城乡统筹提升待遇。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认真落实居民医保、居民养老和年老居民养老补贴等政策,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养老待遇,城乡老年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提高到每月170元,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提高到每月310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均提高10%以上。结合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做好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巩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率,确保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达98%以上。稳步推进被征地农民保障工作,逐步提高被征地农民保养金水平。

(九)以人为本优化服务。全面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企业退休人员三级社会化管理网络,健全退休人员的走访慰问、上门看望和接待制度,按要求组织退休人员参加免费体检和多种形式的娱乐健身活动,努力创造条件为他们提供生活服务。不断优化社保操作业务流程,完善社保服务功能,开通社保经办绿色通道,对重点企业、VIP企业提供上门服务、预约服务,提高企业经办的满意度。

四、规范管理,在深化和推进制度改革上实现新发展

(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认真做好公务员考录工作,促进公务员队伍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大公务员培训力度,继续抓好公务员四类培训,组织公务员在职培训1000人。深入推进公务员下基层锻炼工作,完善新录用公务员下基层锻炼机制,有针对地安排后备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进行挂职锻炼,提高全体公务员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继续推进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建设,实现“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探索符合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特点的招聘办法。加强财政供养人员总量调控管理。积极参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着力完善全区人事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添加工资信息审核模块,妥善解决系统操作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认真落实安置政策,扎实做好随军随调家属安置及企业干部解困维稳工作。

(十一)健全收入分配制度。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严格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行为,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进一步健全绩效工资水平动态调整机制。加大绩效工资实施的监督检查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使事业单位收入进一步规范化、合理化、透明化。扎实做好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工考工作,全年组织职业素质提升培训考核60人。健全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机制,指导企业建立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逐步建立起一种工资共决的新机制,促进职工工资收入的正常增长。有序组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年度健康体检,切实加强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健康管理。

五、创新管理,在稳定和发展劳动关系上实现新跨越

(十二)强化执法提高效能。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帮助企业正确理解和运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减少劳资矛盾纠纷的发生。完善劳动关系和突发性事件的应对措施,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协作机制、与公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移送对接机制。积极培育省市级劳动保障监察示范网格创建点,提升劳动保障两网化管理运行水平。综合运用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调查等多种执法方式,严厉打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积极参与劳动保障诚信企业评选活动,引导企业依法建立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树立企业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加强省级劳动监察联动平台标准化建设,平台举报投诉案件录入率和按期运行率稳定在95%以上。

(十三)注重调解树立品牌。规范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做到牌子统一、流程规范、文书标准,探索建立街道巡回劳动仲裁庭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示范仲裁院的职能,规范案件处理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实现案件处理100%实时网上运行,实现一裁终局案件零撤销率、集体争议零发生率,立案处理案件结案率达94%以上、调解撤诉结案率达70%以上、按期结案率达100%。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建设,把握调解四步骤即“立案前调解、开庭前调解、开庭中调解、开庭后调解”,实现仲裁的法律效应和社会效应的有效统一,确保各类调解组织调处争议占案件总数的50%以上。加强仲裁服务品牌化建设,树立“案内注重便捷增‘效’、案外注重指导促‘谐’”的仲裁服务新品牌。

六、秣马厉兵,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事业上实现新作为

(十四)夯实平台强化服务。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基层平台建设,深化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工作、制度“六到位”,提升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能力和水平。科学划分基层平台的层级功能,实现市-区-街道-社区(村)四级网络互联互通,按要求实施社区(村)平台网络化管理考核。大力推进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协理员培训取证工作,切实提高协理员业务水平和道德素养,确保基层协理员持证上岗率达95%以上。

(十五)依法行政提升效能。依法行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督检查等职责和权限,坚持依法行政,健全行政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配套工作制度和监督制约制度。积极参与实施“六五”普法,完善网上行政审批制度,优化行_力库结构。加强执法案卷管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升执法监督水平。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提高行政调解工作质量。深入推进行政指导工作,全面梳理各行政事项适用行政指导环节及文书格式。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认真开展依法行政自查自纠,确保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得当、高效便民、廉洁自律。

劳动监察范文 第3篇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保护

一、农民工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的现行法律政策规定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安排下,对于我国广大劳动者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保护,根据《劳动法》规定,凡在_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适用劳动法。而且,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依照劳动法执行。因此,就进城务工或在乡镇企业中就业的广大农民(即称为“农民工”)而言,只要其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那么理应与城镇企业职工一样,都享有相同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上,没有任何障碍。

但同时应当看到,由于我国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受到一些城市管理和行政管理等因素的制约,在劳动保障领域,主要是在现行的一些社会保险法规政策中,也确有一些针对农民工所作出的与城镇职工不同的规定。例如:一是在养老保险方面,规定了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以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本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重新就业的,重新参加养老保险。二是在失业保险方面,规定了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对农民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三是在医疗保险方面,一些地方如上海、深圳等地,规定对农民工等外来务工人员采取单独的医疗保险;也有一些地区没有对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作出规定。四是在生育保险方面,有的地区规定将农民工纳入了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有的地区则没有要求将农民工纳入生育保险。应当看到,这些法规政策规定对农民工充分享有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有一定的影响。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从长期看,“农民”将成为单纯的职业称谓而不再是社会阶层身份的称谓,“农民工”这一过渡时期的概念也将被淘汰。尽管“农民工”概念本身没有歧视性,但也正是因为有了这一称谓,一些行政的、社会的管理方式就在其上附加了一些带有歧视性的规定。因此,为了保持法制统一,维护所有劳动者的平等权利,对于农民工而言,将其作为我国产业大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更多的不是从法律上另行或者单独赋予其权利和义务,而应当主要从加强执法的角度对其加以保护,将其与城镇企业职工一样应该享有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落实到位。至于在法律上还有不十分明确的规定,可在建立和完善整个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框架内,通过修订和补充有关涉及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内容来加以解决。

二、农民工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的实现情况

从我国现阶段的情况看,农民工与城镇企业职工相比,确实有其特殊性,属于一个弱势群体。

农民工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流动性”。一是其职业身份不停地转换,一段时间务工,一段时间又务农;二是农民工在不同的城市、行业、企业之间频繁流动从业。在我国目前2亿多农民工中,每年有一部分人在城里有了稳定的职业,逐步变成了城市人;有一部分又回到农村务农不再出来;大多数仍是亦工亦农,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据国家_调查,有55.14%的农民工设想未来在城市发展、定居。有关资料分析也表明,我国还有1.1亿至1.3亿的农村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如果按最近5年来全国农民工数量每年增加600.800万人计算,还需20多年的时间才能消化完。因此,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亦工亦农,流动就业的现象将长期存在。

农民工被视为一个弱势群体,其弱势主要表现在非农业技能弱及综合素质弱。从整个群体来看,由于农民工受教育程度和享有教育质量不及城镇职工,主观上因其家庭经济条件差,客观上因国家对其投入不足,造成其与城镇职工相比有先天不足。许多农民工缺乏求职能力、职业技能和应对城镇化生活和工业化竞争的能力。加之历史原因、文化教育背景、传统世俗观念的影响,使农民工的社会地位与城镇职工不平等。当农民进城就业时,其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在实际上仍然更多地遭受侵害。

目前,在具体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农民工享有权益的实现情况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在劳动就业权益方面。许多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一样享有自主择业、免费得到公共就业服务、依法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和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但在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业、服务业及一些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中,仍有一些企业凭借在劳动力供大于求市场上所处的优势,用工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的合同率为54.60%)、违规压低工资、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违规要求农民工超时加班加点等,有的地方、行业和企业侵害农民工权益的情况还较为严重。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时,由于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足以震慑、严厉惩戒违法行为的行政措施,同时也缺乏强有力的处罚规定,致使监察乏力。因此,不仅是农民工还包括其他城镇企业职工享有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享有工资的权利、享受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和休息休假的权利等,都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

二是在享有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方面。近年来,国家已出台政策,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出资有计划的组织农民参加转移就业培训,提高劳动技能,增强就业和创业能力。一些农民工免费参加了公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办的短期培训。但是,农民工若要参加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技能培训,需要和城镇劳动者一样支付一定的培训费用,或者因参加培训可能失去工作机会和经济收入等原因;对于大多数农民工来说,一是因自身家庭困难,在进城务工前没有经济能力参加技能培训;二是农民工除了以微薄的打工收入来维持个人及家庭的生活开支外,无钱再去参加技能培训;三是让农民工失去工作机会参加技能培训,基本上是不可行的事。因此,大多数农民工在充分享有职业技能培训的权益方面还很困难。

三是在享受社会保险权益方面。由于各地政府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目前主要有三种类型:(1)全国大多数地区是在现行城镇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框架下推进农民工参保。参保农民工和本地城镇职工基本做到同工同酬同社会保险待遇。一些地区如北京、浙江在城镇统一社会保险制度框架下,对农民工实行了“低标准进,低待遇出”的做法,其一,降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率;其二,从工伤、医疗、养老保险等逐项推进农民工参保。(2)少数地区上海市和成都市等地实行单独的农民工综合保险,主要解决农民工的工伤、生病住院和养老补贴问题,其综合保险缴费低于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3)个别地区实行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如苏南地区对在乡镇企业中从业的农民工,多数参加了当地的农村养老保险。但近几年,又出现转向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趋势。

同时,应当看到,一些企业总是在规避法律责任,不为农民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农民工参保率不到30%);一些农民工因工资收入低,限于维护眼前生活,不愿扣除自己工资去缴社会保险费;也有一些地方政府,从维护本地方利益的角度出发,没有将农民工纳入任何一种模式的社会保险制度,造成相当多的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得不到实现。

四是在权益救济方面。从总体上看,当农民工的权益受到损害后,向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违法行为的权利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讼的权利,都与城镇企业职工一样,基本上能够得到依法维护。但是,许多农民工因经济原因,支付不起打官司的费用,也耗费不起打官司的时间,当其权益受到损害后,被迫放弃依法救济的权利。也有一些执法机构不能依法办事,使得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三、关于农民工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保护的建议

针对我国农民工问题的特殊属性,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当前重点是加强执法,使法律赋予农民工的权益真正得到落实。同时,也有必要通过完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制定一些过渡性政策,进一步规定对农民工实行特别保护措施。

在促进就业方面,着点眼是向农民工提供实用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为使农民工真正享受职业技能培训权益和落实劳动就业权,同时解决企业招工中存在的农民“技工荒”,需要政府督促企业和相关培训机构认真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律法规,逐一检查对农民工参加技能培训实行免费、补贴和奖励的情况,并根据市场需求,开展符合企业要求的实用技术培训,有效解决农民工技能弱及综合素质弱的问题,促进广大农民工提高就业能力和职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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