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给主管的一封信范文 第1篇
2020年9月17日,浙江省某市公安局发布《关于“泽恩社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通告》,责令“泽恩社区”理事及以上层级人员限时到浙江省某市某分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
同年10月19日,浙江省某市公安局再次发布《关于“飞扬社区”等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通告》,责令“道合社区”理事及以上层级人员限时到浙江省某市某区分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责令“星辰社区”、“飞扬社区”、“天涯社区” 理事及以上层级人员限时到浙江省某市某区分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
同年11月7日,吴某某(属星辰社区)根据浙江省某市公安局通告要求,主动到浙江省某市某区分局投案自首。
同年11月11日,贵县公安局发布《关于参与数字货币引流活动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活动的通告》,责令参与马克交易网数字货币引流活动理事及以上层级人员限时到贵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
同年11月13日,贵县召开《2020年打击传销工作联系会议》,您作为主管领导出席会议并作重要指示。
同年11月14日,吴某某按照办案机关的要求第二次到浙江省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做询问笔录并提交银行流水等证据材料。
同年11月27日,吴某某主动到贵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
同年12月8日,吴某某再次到贵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做讯问笔录,同日被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被羁押在某县看守所。
2021年1月13日,吴某某被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目前吴某某案正在由贵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进一步侦查中。
由上可知:
1、本案实质上是一起全国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以下简称“全案”),浙江省某市公安局早在2020年9月就已立案侦查。
2、吴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3、吴某某先后到浙江省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经侦大队和贵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
4、吴某某案已经在贵县被作为一个独立案件立案侦查,将来也很可能在贵县作为一个独立案件被起诉和审理。
写给主管的一封信范文 第2篇
根据我初步了解的案情,吴某某在贵县参与时间最早,所处层级也最高(常务理事),无论是从涉案人数还是从涉案金额考察,都已达到法定的情节严重程度。在此约束条件下,如果办案机关只是将吴某某案作为贵县的一个独立案件看待并进行简单化处理,那么,依据《刑法》第二十六条,认定吴某某为本案的主犯似乎就有理有据,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和《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认定本案情节严重似乎就理所当然,进而,将来判处吴某某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似乎就顺理成章了。
事实上,从我本人与贵县公安局和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初步沟通的情况看,贵县公安局和人民检察院很可能会采取这种简单化的办案立场和态度。果真如此,将来贵县人民法院也很可能采取同样的立场和态度。
可是,这样简单化的处理方式和结果真的合情合理合法吗?真的准确适用法律了吗?真的体现了公平正义吗?真的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这种简单化的处理方式,表面上和形式上似乎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事实上丧失了实事求是的基本立场,落入了机械执法的窠臼,将来势必导致以下有失公平正义的情形:
1、由于各地分别立案、起诉和审理,将难于查明全案案情,导致无法完全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
2、由于各地办案力度的差异,同一层级的涉案人员,在某些地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在其他地区却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全案实质不公。
3、由于分别立案、起诉和审理,将难于保证实事求是地区分主、从犯,甚至会不当地认定主、从犯,导致全案实质不公。
4、由于各地办案力度和进度的差异,同一层级的涉案人员,在某些地区量刑可能较轻,在其他地区量刑可能较重,导致全案量刑不平衡。
5、由于各地办案力度和进度的差异,可能导致量刑倒挂现象,即某些地区层级较低的涉案人员的刑期高于其他地区层级较高的涉案人员的刑期。
具体而言,如果贵县办案机关对吴某某案进行简单化处理,吴某某将来很可能被认定为主犯,而一旦被认定为主犯,她很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果真如此,吴某某的刑期可能就比她的上线刘某梅、刘某艳还要高(事实上,刘某梅、刘某艳至今未被立案侦查,更未被逮捕归案),而且她的刑期可能就比其他地区的常务理事的刑期要高得多,出现同案不同判、量刑倒挂的不合理现象,这对吴某某确实难言公平,对贵县办案机关确实难言公正,这对法律尊严可能是一种伤害而非维护。
写给主管的一封信范文 第3篇
所谓实事求是,就是应当将吴某某案纳入全案中进行有先有后、有主有次、有分有合的综合考察。只有这样,才能最终对吴某某在全案中的身份、地位、作用、定性、量刑做出客观评价和公正判决。
吴某某案是全案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二者是整体和个体、全局和局部、上线和下线、主要和次要的关系。根据现有的公开信息,全案的十大创始人是蔡某鑫、彭某望、祁某、衣某宾、曹某、杨某平、李某明、钟某凡、陆某成、谢某华,包括泽恩社区、道合社区、星辰社区、飞扬社区、天涯社区五个社区,每个社区划分为创始人、联系人、代币人、常务理事、理事、群主、社员等多个层级,涉案人员遍布全国各地,涉案人员数以万计。不同层级的涉案人员在全案中的地位、作用、社会危害性截然不同,应区别对待,不应等同视之,更不应主次颠倒。
根据共犯原理,全国性创始人和每个社区的创始人、联系人、代币人在全案中处于核心地位,层级更高,作用更大,社会危害性更高,犯罪所得更多,他们才是全案实质上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依法应当认定为全案的主犯,应当重点打击。而每个社区的常务理事、理事的身份具有双重性,他们既是全案的犯罪嫌疑人,又是全案的受害者,在全案中处于从属地位,层级较低,作用较小,社会危害性较低,犯罪所得较少,依法可以认定为全案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据此,尽管吴某某属于常务理事,尽管她在贵县的层级最高,但显而易见,在全案中,她既不是代币人,也不是星辰社区的创始人,更不是全国性创始人,她既非犯意的起意者,也非传销活动的起盘者,她只不过是整个犯罪链条中位于中下游的一环,作用和影响较小,从全案来看只起次要作用,依法可以认定为全案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