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典型事例范文 第1篇
原告:自贡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被告:自贡市五星广告灯饰公司。
1987年底,原告自贡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自贡公交公司)自筹资金,采用电动、声控技术,自行设计、制作完成了题名为《希望之光》的立体造型大型艺术灯组。原告以此灯组参加了1988年第二届中国自贡国际恐龙灯会展出,并被自贡市人民政府于同年6月评为一等奖,选送到北京参加了北海公园龙年灯会展出,展出结束后,该灯组运回原告处存放。
1994年8月31日,自贡公交公司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五星广告公司为推销自己产品的营利目的,未经本公司许可,也未向本公司支付报酬,擅自将《希望之光》灯组复制在自己的商业广告中,在市、区电视台上长期播放,此行为侵害了本公司对该灯组享有的著作权。要求法院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令五星广告公司承担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审判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自贡公交公司设计、制作的《希望之光》大型灯组,是以线条、色彩、灯光等要素表达主题并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该作品是专门为参加灯会创作的,灯会结束后即运回存放,不另在公共场所设置或陈列。被告五星广告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自制的商业性电视广告中使用《希望之光》美术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依照《_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2月15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五星广告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并公开向原告自贡公交公司赔礼道歉。
二、被告五星广告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自贡公交公司损失1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未上诉。
「评析
这是一起将他人创作的立体美术作品录制后,制成宣传自己产品的电视广告在电视台上播放所引发的侵犯他人作品著作权的案件。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是该种作品著作权的确认,公开展出的作品在哪些情况下的使用是“合理使用”。
一、原告创作的《希望之光》灯组作品享有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其中包括美术作品这种表现形式的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七)项解释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原告采用电动、声控等技术,自行设计制作的《希望之光》灯组,是以线条、色彩、灯光等要素表达主题,具有审美意义的立体造型艺术作品,它属艺术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并能以一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因此,受案法院将该灯组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是正确的。
二、被告将《希望之光》灯组作品的录像,制作成自己的产品电视广告片播放,不属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十)项的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属于合理使用的行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本案被告使用《希望之光》灯组作品的录像,制成电视广告片播放,是为自己的产品作宣传,显然不是为了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是为了营利目的。《希望之光》灯组作品参展后运回存放,不另在公共场所设置或者陈列,不能认定该灯组为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该灯组作品曾在室外公共场所设置或者陈列而公之于众,应属作品的发表。据此,被告的行为不属该两项规定所指的合理使用的行为,而属侵犯原告灯组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应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食品安全典型事例范文 第2篇
一、工作目标和主要原则
(一)工作目标。以网格化管理为依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制度,按照“四有”(有责、有岗、有人、有手段)的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统一监管、综合监管、协同监管工作机制,消除监管盲区,构建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体系。
(二)主要原则。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查找和梳理食品问题多发、易发等重点区域的食品生产经营突出违法违规问题,做到主动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坚持风险管控,强化日常监管和重点区域、重点业态、重点时段的专项治理。坚持全程监管,统筹兼顾食品以及食用农产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各个环节和领域,实施全方位、全环节、全链条的监管。坚持信息公开,定期公布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措施、成果、案例等方面的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我镇食品安全治理工作扎实、有效、顺利地开展,经研究,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镇卫生院,由张成一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专项治理内容及职责
本次专项整治由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各村(居)按属地管理原则落实专项整治任务;镇食安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落实专项整治任务。
(一)深入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清源”行动。由农业经济技术服务中心负责,会同市监分局和兽医站部署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清源”行动。从整治农残兽残超标和违法使用高毒农药入手,以治理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农兽药残留超标和违规使用高毒禁限用农药为重点,按年度确定阶段性重点整治品种。以食用农产品种养殖基地、畜禽屠宰厂、农资销售单位、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等为重点场所,采取随机抽查等检查方式,深入排查、严肃查处违规使用农药兽药、抗生素、添加剂和非法收购屠宰、制售假劣农资等行为。
(二)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净流”行动。由市监分局牵头,镇食安办负责协调,会同农业经济技术服务中心、城管队及各村(居),以打击制售“五无食品”和假冒伪劣食品为重点,严厉整治商标假冒、侵权、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虚假标示等类型食品。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进一步规范和整治食品市场秩序。
(三)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扫雷”行动。由镇城管队、学校和各村(居)负责,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和不符合卫生规范、生产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打击“一非两超”以及销售使用无合法来源食品和原料,使用劣质原料生产或加工制作食品、经营腐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违法行为。
(四)深入开展打击食品违法犯罪“利剑”行动。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加强配合,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切实形成打击合力,深挖食品违法犯罪案件、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对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断打压违法经营者和假冒伪劣食品的生存空间。
四、治理步骤
从2016年5月起至2016年11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和宣传阶段(2016年5月20日前)
成立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设立和公布监督举报电话,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食品安全治理活动的目的和意义,形成良好氛围。
(二)治理行动阶段(2016年5月下旬—2016年11月中旬)
进行拉网式排查治理,对检查出来的食品安全问题逐一落实整改措施并限期完成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三)治理总结阶段(2016年11月下旬)
各成员单位要对专项治理活动进行“回头看”,查漏补缺,及时汇总报告工作数据和查办的典型案例,总结经验,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食品安全典型事例范文 第3篇
夏秋季节是食物中毒的高发季节,目前正值学校开学之季,中秋、国庆即将来临,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进一步加强夏秋季食品安全工作,现就当前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感
当前正值食物中毒高发季节,确保群众饮食安全是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食品安全工作的认识,牢固树立“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意识,本着对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加强夏秋季和两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将各项食品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责任,切实抓好夏秋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根据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对本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全面负责,市级有关成员单位对本监管环节具体负责,并指导督促县(区)相关部门开展监管工作。
农业部门要加大对农产品和水产品的监管力度,加强对禽畜产品的检疫检验,严禁病害肉上市;
商务部门要加大对屠宰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私屠乱宰和灌注水行为;
质监部门要加强对饮料、矿泉水、乳制品、雪糕、酒等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严格原料来源、添加剂使用和生产过程的监督,确保产品质量;
工商部门要加大对超市和集贸市场的巡查,严禁流通领域经销过期和变质食品;加强超市和集贸市场饮料、散装食品、自行包装食品、凉菜制品等的监管,严厉打击更改保质期、出售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无证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同时要督促超市按要求存储包装食品,落实相关制度;
_门要以控制群体性食物中毒为重点,加强对餐饮业、快餐配送、宾馆、饭店、学校和建筑工地食堂的监管,对重点地段尤其是农村地区,要加大监督频率,落实专人负责;要加大对餐饮单位使用变质原材料、潲水油、回锅油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快对无证照餐饮单位的查处进度,防止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明确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三、加强宣传和信息沟通
食品安全典型事例范文 第4篇
基本案情:原告沙某于2020年12月15日在被告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网店购买了30盒“黄芪薏米饼干”,付款516元。2020年12月18日签收后,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分别于2020年12月30日、2021年1月12日、2021年3月3日,先后购买40盒、60盒、100盒“黄芪薏米饼干”,分别付款636元、1134元、1890元。四次总计付款4176元。沙某以产品中添加有黄芪粉,违反了有关规定为由起诉请求经营者退还价款4176元,支付相当于价款十倍的赔偿金41760元。
裁判理由:审理法院认为,国家有关部门就在食品中添加黄芪等9种药材开展试点工作,明确了试点审批要求。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国家规定取得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就私自在案涉饼干中添加黄芪并进行生产销售,违反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应依法承担责任。沙某首单购买30盒“黄芪薏米饼干”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对其就该部分饼干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应予支持。但是,沙某在收到首单饼干并确认饼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又在两个多月时间内多次向同一商家大量加购同款饼干,加购数量共计200盒,总重量高达公斤。综合考量案涉饼干的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的生活消费习惯等因素,沙某的加购行为超出正常的生活消费所需,对其就加购饼干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不应支持,故判决支持沙某就首单购买饼干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在适用本条司法解释时,应当与《_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和《_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相结合,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购买者”关于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条解释所规定的“购买者”的购买行为,既包括消费行为也可能包括超出生活消费需要的非消费行为,“购买者”仅对所购食品未超出其个人和家庭等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部分,有权主张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本案中,沙某首次购买30盒“黄芪薏米饼干”,收货并确认饼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又连续加购三次,加购数量达200盒。人民法院综合考虑食品的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的生活消费习惯、购买次数及间隔时间等因素,认定沙某首次购买30盒“黄芪薏米饼干”符合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并据此确定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对于正确适用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引导消费者诚信、理性维权,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实现了保护食品安全与维护生产经营秩序两种价值取向的平衡。
食品安全典型事例范文 第5篇
食品安全工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各级政府负总责的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职责。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职能分工比较模糊的监管领域,要及时协调明确主管部门,确保食品安全各领域、各环节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各级监管部门要建立严格的监管责任制,健全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在各个环节上严把食品关口。严格按照《市食品安全监管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二、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督查考核。食品安全工作实行半年一考核,全年一总评,考核工作纳入全市目标责任制进行统一考核,考核工作由市考核办按照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要求统一组织,市食安办组织人员参与。重点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办公室组织人员跟踪督查督办,督查督办结果纳入年终考核结果。
三、加大执法力度,查处曝光一批食品安全违法大案要案。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辖区和各自监管范围内存在的突出问题,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整治,从严从快组织查处曝光一批食品违法案件、典型案例。
四、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食品违法“黑名单”制度。市、县两级农业、质监、工商、商务、药监、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尽快建立完善各部门“黑名单”制度和各系统的食品安全违法“黑名单”查询系统,实现联网查询,信息共享。各监管部门在日报、电视台、政府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名单。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农业、工商、质监、商务、药监等部门尽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质量追溯制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完善企业监管档案,年底前建起企业信用档案。并分别在全市建成100家示范店(放心店)。实行企业守法经营承诺制,企业公开承诺,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五、切实抓好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把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有机结合起来。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推行飞行检查制度,真正掌握监管对象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情况。在全市范围内重点组织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专项行动、猪肉和辣椒制品专项整顿、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百日整治”等。特别是在添加剂整治中推行购销实名制、使用备案制等措施强化管理。
六、实行食品违法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全社会参与食品安全打假治劣。市政府设立100万元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资金,各县市区政府也要设立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资金。市食安办制定出台全市食品安全违法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公布部门举报投诉电话,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调动群众监督食品安全的积极性。
七、探索推行规范化产销连接的食品安全体系。农业、工商、质监、商务、药监等部门探索建立从农产品基地到生产、加工、流通、消费整个链条的全程监管模式,实现产销对接,减少中间环节,确保食品的产销安全,逐步实现食品质量可溯源、风险可控制的全程追溯体系。
八、整合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强化食品安全技术支撑。由市食安办牵头,尽快摸清全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将现有的分散于各职能部门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进行有机整合,由市政府投资筹建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实行“一厅式”检测。
食品安全典型事例范文 第6篇
6月29日上午,在城关镇文化广场与全市同步举行食品安全宣传周启动仪式,并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启动仪式邀请县领导出席,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新闻媒体、行业企业等代表参加。启动仪式上有关部门负责人发言,行业企业代表公开承诺;活动现场悬挂宣传标语、设咨询台等,参加活动的有关部门、单位在现场分设宣传台、放置宣传展板、发放宣传材料等。(县食品药品安委办牵头,县文明办、县教育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县公安局、县农委、县商务局、县卫生计生委、县市场_、县_、县盐务局等部门、单位参与。其中县农委、县卫生计生委、县市场_、县_、县盐务局、县科协、中国人寿财险舒城县支公司等单位布置展台)
二、宣传报道
加大宣传报道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组织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在主流网站、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宣传展示我县创建省食品药品安全城市工作成效,宣传各乡镇、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特色、亮点。(县市场_主办,县广电台、县农委、县公安局等部门、单位配合)
三、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活动
紧扣社会公众兴趣、关切和认知误区,借助漫画、挂图、微视频等可视化手段,积极组织创作群众喜闻乐见的饮食安全科普作品,制播食品安全公益广告、信息,持续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县市场_主办,县文明办、县广电台等部门、单位配合)
四、部门主题日
6月30日至7月11日,县商务局、县科协、县公安局、县_、县农委、县卫生计生委、县教育局、县市场_等8个部门,根据市级层面活动安排,结合部门职责和我县实际,按照下列顺序依次举办部门主题日宣传活动。
(一)县商务局(6月30日)
1.借助广播、电视、宣传栏、网站平台以及新媒体等形式,同步开展以“追溯一下、安心万家”等为主题的追溯系统宣传活动,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和食品安全消费环境。
2.指导有关协会组织大型商场超市开展食品安全相关工作,加强商场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通过商场超市广播、内部显示屏播放食品安全相关知识,悬挂“创建省食品药品安全城市”宣传标语或标牌或播放电子屏,发放食品安全有关宣传资料,主动接受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及现场咨询等,坚决杜绝销售过期食品。
(二)县科协(7月3日)
1.开展“食品安全科普知识进社区” 活动,宣讲有关食品安全科普知识,解答食品安全相关问题。
2.开展“创建省食品药品安全城市”宣传工作。
(三)县教育局(7月4日)
1.鼓励小学生踊跃参加中央电化教育馆举办的“第十八届中国小学电脑制作活动”。
2.鼓励全县大中小学生积极参与国家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举办的“青少年健康知识有奖问答活动”,以及“人民保险杯”食品药品安全征文比赛,引导学生学习食品安全等健康知识。
3.利用舒城教育网等新闻媒体刊物,广泛宣传各地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经验与做法,发挥典型示范和引领作用。
4.在各级各类学校悬挂“创建省食品药品安全城市”宣传标语或标牌,组织开展中小学食品安全专题讲座,通过专题讲座、主题班会、“小手拉大手”等活动宣传食品安全知识。
(四)县公安局(7月5日)
1.宣传2017年以来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工作成效,公布一批典型案例,震慑食品安全违法犯罪。
2.组织召开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侦办法律问题座谈会,进一步凝聚共识,完善食品安全刑事法治。
3.在各级公安机关悬挂“创建省食品药品安全城市”宣传标语或标牌。
(五)县_(7月6日)
1.举办“粮食质量安全宣传日”活动,通过专家咨询、发放资料、消费指导等形式,向广大消费者宣传普及粮油食品安全、节粮爱粮知识。
2.启动夏粮收购质量安全调研和收获粮食质量监测工作,指导、督促粮食收购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粮食收购政策。
3.在粮食系统广泛开展“创建省食品药品安全城市”宣传活动,并悬挂标语或制作展牌。
(六)县农委(7月7日)
1.组织发放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普材料,普及农产品安全消费知识,提升公众安全意识和判断能力,引导公众科学消费。
2.开放农产品质量安全实验室,邀请消费者观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过程等内容。
3.组织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座谈会,邀请质量安全专家,就农产品质量安全舆论引导、信息公开、突发事件应对等进行分析研判和培训交流。
4.在各级农业部门和相关组织张贴或悬挂“创建省食品药品安全城市”宣传标语或标牌。积极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普行动计划,组织专家就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撰写科普解读文章。
(七)县卫生计生委(7月10日)
1.开展邀您看企业,了解“放心碗”活动。选择1-2家在县域的餐饮消毒企业,邀请消费者代表、媒体代表走进企业,零距离观摩餐具从除渣、洗涤、冲淋、消毒、烘干、包装到出品的全过程,增强公众消费信心。
2.通过县卫计委官方网站推送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包括食品安全标准、餐饮具消毒等方面),提升公众对食品安全标准的认知水平。
3.在卫生计生系统,广泛开展“创建省食品药品安全城市”宣传活动,并悬挂标语或制作展牌。
(八)县市场_(7月11日)
1.组织开展“民生工程开放日”活动。邀请媒体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普通百姓走进各地“民生工程”快检室,现场观摩食品快速检测工作,介绍食品快检工作情况,提升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2.开展食品生产企业开放日活动。
3.开展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现场观摩活动,着力提升餐饮行业食品安全质量,弘扬诚信守法经营行为,增强餐饮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4.集中宣传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推广12331宣传片和公益广告,提升12331公众知晓率和认知度。
5.开展2017年“我眼中的食药监管故事”随手拍活动。
食品安全典型事例范文 第7篇
基本案情:2020年12月,刘某在某鹿业公司购买了鹿胎膏和鹿鞭膏,支付3680元;次年1月,刘某在某鹿业公司再次购买鹿胎膏和鹿鞭膏,支付7000元。上述鹿胎膏、鹿鞭膏产品标签上标注了主要成分、储存方式、保质期、净含量,但未标注生产厂址、厂名、生产日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等信息,刘某遂以此为由起诉请求某鹿业公司返还鹿胎膏和鹿鞭膏价款10680元并支付106800元赔偿金等。
裁判理由:审理法院认为,案涉鹿胎膏和鹿鞭膏属于预包装食品,在包装标签上未标明该商品的生产日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不符合《_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属于标签缺乏基本信息,而非标签瑕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条司法解释的适用应当与《_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和《_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相结合,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购买者”提出的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案刘某购买鹿胎膏和鹿鞭膏未超出生活消费需要,根据《_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其有权请求生产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故判决某鹿业公司向刘某返还价款1068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106800元。
典型意义:标签非小事。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标签所标明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事项对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经营者销售食品时,应当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标签是否标明了这些基本信息进行审查,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_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是指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包括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以及虽有错别字、多字、漏字但不会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等情形。本案中,某鹿业公司销售给刘某的鹿胎膏和鹿鞭膏在包装标签上未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产品标准代号等基本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会影响食品安全,也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不属于标签瑕疵。刘某购买鹿胎膏和鹿鞭膏未超出其个人和家庭的生活消费需要,故刘某请求某鹿业公司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应当依法支持。
《_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条件是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非已经或者确定会对消费者生命健康造成损害的食品。食品安全不容有万分之一的风险。有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具有潜伏性、长期性,因此,消费者主张生产经营者依据《_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的抗辩不能成立。本案对于明确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的价值、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条件、标签瑕疵的认定规则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