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辩论意见范文 第1篇
一、监督证据的出示与质证。民事、行政诉讼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是当事人双方提出的证据,所以有“打民事官事就是打证据”之说,出席民行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检察人员应当密切关注举证质证这一重要环节,因为在抗诉过程中,检察人员已经仔细研究了原审卷宗,对证据的把握非常熟悉,在再审过程中,应当监督当事人对原审证据是否仍存在争议,原审中存有疑问的证据是否重新质证,当事人是否提供了新证据,新证据是否符合《证据规则》规定的新证据的标准,是否经过质证的程序。同时对于检察机关在抗诉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应当由审判人员在法庭上出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以便进一步查清事实,还原案件的真象。如果上述事项在法庭调查阶段被法庭忽略,检察人员应当在发表出庭意见时,建议法庭纠正。
二、对辨论审小结情况进行监督。庭审小结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后增加的一项庭审新内容,主要是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人员对整个庭审过程活动做的综合性总结。出庭支持抗诉的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倾听审判人员关于认定证据、焦点归纳、确认事实、划分责任、法律适用共5个方面内容的分析,在审判人员征询意见时,针对小结的情况,发表检察机关的意见
三、发表支持抗诉的补充意见。在庭审结束后,检察人员发表出庭意见,对庭审过程的合法性予以评价。同时为确保监督效果,突出法律监督者的角色,检察人员还应当根据庭审的情况,依据法律的规定,重点阐述证据应当采信的情况、如何正确适用法律,结合庭审情况,指出原审的错误,强调检察机关抗诉的理由和依据,进一步论证检察机关抗诉的正当性,以达到满意的监督效果。
四、对当法庭宣判情况进行监督。民事诉讼法规定,除重大疑难案件须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外,其他案件应当由再审法庭自行宣判,但实践中凡涉及检察机关抗诉的民事再审案件,都会被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人员应当对此现象加大监督力度,对一些原审明显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再审过程中已经查清的案件,建议法庭及时宣判,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辩论意见范文 第2篇
一、网上实践教学环节的作用
现代远程教育依托的是最现代化的网络传输形式,许多专业均可采用这种形式来设计和组织它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各专业可根据其专业的特点利用internet网络、直播课堂等技术手段设计出实践性教学环节模式来进行教学。这种实践教学已取得了众多成功范例。广泛开展网上实践教学将为远程学习者进行自主学习提供更完善、更适宜的支持服务,可满足学习者不同知识背景、不同时间、不同空间及不同学习进度的需要。学生能够通过网上实践教学手段,学会综合应用理论知识,并在实践中进行创新。这种网上实践教学模式将对培养新型的应用型人才发挥重要作用。
在传统的高等法学专业教育中,实践教学环节一般是通过社会调查、司法实践、法院旁听、义务宣传和组织模拟法庭5种形式来实现的。在整个实践过程中有教师(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对学生进行面对面地全程跟踪和指导,学生能够通过这一环节加深对专业理论的理解,并增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现代远程教育是基于网络和多媒体技术的教育,它打破了传统教育课堂教学的封闭性,创造了虚拟的课堂环境,使教师与学生之间能够进行时空分离的、实时与非实时的教学活动。但也因此使学生感觉距离教师太远,有些学习中的疑问得不到及时解答。学习者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同时,更渴望通过实践对理论进行深入的理解和掌握。精心设计和组织实施的网上实践教学环节,将弥补这一不足。这种网上实践教学环节以网上提供案例的方式,融入在线讨论的功能,通过角色扮演,把握诉讼中的每个环节,实现众多学生之间的深入研讨,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增强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
二、网上实践教学模式的构建
我校开放教育本科法学专业的试点工作从2001年9月开始,课程实践和专业集中实践尚未普遍进行,因此这一探索对我校本科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环节的开展是有积极意义的。
网上虚拟法庭的构成。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现状,诉讼程序的启动主要有3种,这3种程序参与的主体、依据的实体法和遵循的程序规则都有很大差异。据此,我们在网上分别构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3个模块。
网上虚拟法庭作为面向社会公众的实践教学系统,应具备信息服务和信息处理功能,而不仅仅是简单地实现“在线讨论”。
(一)信息服务功能
网上虚拟法庭的开展,有利于巩固学生所学知识,调动学生深入学习的积极性,但基于网络的某些限制同样存在。虚拟实践缺乏真实实践环节中教师、前辈或同学的有益指导和交流,网上虚拟主体的专业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并决定虚拟实践质量的好坏。因此,网上虚拟法庭必须具备为虚拟主体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支持服务功能。这种信息支持服务应是全方位的,并具有权威性。具体来讲应包括: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法律文书样本,常见合同范本,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经典判例等。
(二)信息处理功能
网上虚拟法庭还应具有强大的信息处理功能,一方面能够将学生参与网上实践的情况按不同模块、不同案件、不同程序、不同身份进行归类,并依时间顺序排列;另一方面为保证网上虚拟法庭的正常、有序进行,还应对管理员进行特别授权。一级管理员由省级电大教师担任,其在网上的职权与职责主要有四:一是统一安排网上讨论的典型案例素材;二是负责将发表在网上的不健康内容清理出去;三是对学生参与虚拟实践情况进行网上抽查;四是在一个周期的实践教学环节完成后对学生发表的精彩内容进行推荐和点评。
二级管理员由试点分校教师担任,其在网上的职权与职责主要有:首先对所在试点分校的网上实践环节进行情况予以跟踪和指导,其次在网上虚拟实践完成后,组织学生进行整理、讨论,形成书面材料;再次,根据学生在网上的表现客观、公正地评定分数。
法律、法规信息服务库的建立是一项严谨、庞杂的工作,而且数据内容更新快,几乎每天都有新的规定出台。而且网上虚拟法庭需要实现的信息处理功能也需要有专门的软件开发人员提供技术支持。现在市场上已经开发出的“大法官”、“包青天”等等法律事务工具软件,均能通过升级来不断更新和完善数据库的内容。基于此,建议由省级电大统一与正规的软件开发公司签订合同,由其提供开展网上虚拟法庭的教学软件平台,使网上实践教学由构想成为现实。
三、组织实施过程
(一)准备工作
省级电大教师应当在模拟法庭开庭前三周精心选择有助于学生切实掌握相关法律知识的典型案例,并向学生介绍案情以及模拟审判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帮助学生明确模拟审判的目的,同时将有关资料下发到参与模拟法庭的试点分校。
试点分校教师应当积极组织学生学习资料,熟悉案情,从自己在模拟法庭中担任的角色出发展开积极讨论,如有问题或建议应及时上报省级电大。具体角色由上级电大责任教师在下发资料的同时指定或在对案情有进一步了解的基础上,由试点分校向上级电大上报自己愿意担任的角色,并由上级电大责任教师在开庭前二周予以最终确认。
在开庭审理前,试点分校及其学员应当根据自己担任角色的具体分工,完成开庭审判(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对计算机教学系统加以认真调试,熟悉该系统的使用方法。1在进入网上实践教学模块前,学生应先完成网上注册手续(需要填写学号、学生姓名、密码、所在试点分校名称等),然后结合自己前期准备情况选择不同诉讼模块,参与网上虚拟法庭实践。2模拟法庭应在市电大教师的主持下,各分校教师积极协助并组织学生参加。在虚拟实践中应保持整个教学过程的严肃、有序,使学生能通过这一方式真正掌握有关法律理论知识,提高教学质量、培养成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3如多所分校担任同一角色,可利用计算机网络相互沟通形成统一意见,也可各自发表意见由主持教师最后采纳,一经上级电大决定即为最终意见,各方必须遵守,如仍有不同意见可自行与上级电大探讨但不得干扰教学工作的正常秩序。4教学过程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上级电大和试点分校教师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并加以解决。
(二)具体实施程序
考虑到模拟法庭的针对性和普遍性,这里主要从第一审程序入手介绍模拟法庭的实施。
1.开庭。开庭前由书记员(省级电大教师或者指定的分校教师担任)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等是否在线,并宣布网上法庭纪律。情况查清以后,审判长(由裁判方进行内部分工)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名单和案由,核对当事人身份,核对完毕后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交待申请回避事宜。
2.法庭调查。
(1)刑事类: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首先由公诉人宣读书,然后由被告人陈述;再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讯问被告人;最后是法庭举证和质证。
(2)民事类:按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诉讼人的顺序对自己的主张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加以陈述。当事人陈述后,审判长应归纳法庭调点并征求当事人意见,然后进行法庭举证和质证。
(3)行政类:类似于(2)。
3.法庭辩论。
(1)刑事类:法庭调查结束后,由审判长主持,首先由公诉人发言,其次由被害人及其诉讼人发言,再由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最后由控辩双方进行辩论。附带民事诉讼的辩论应在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辩论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和其诉讼人答辩。
(2)民事类。法庭调查结束后,由审判长主持,首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人发言,然后由被告及其诉讼人答辩,再由第三人及其诉讼人发言或答辩,最后进行相互辩论。辩论终结后,审判长应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求各方最后意见。
(3)行政类。与(2)相同。
4.被告人最后陈述。这是刑事诉讼特有的阶段,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作最后陈述的机会。被告人若提出新的犯罪事实、证据或辩护理由,合议庭认为有必要的,应恢复法庭调查或法庭辩论。
5.评议和宣判。由合议庭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基础上认定案件事实,确立适用的法律,宣告案件的审理结果。
(三)评价
(1)第一审模拟法庭结束后,主持教师结合审判进行情况对角色扮演各方作出简要评论,并由各方进行整理、讨论,形成书面材料(不少于5000字)。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比照第一审程序进行。
(2)形成的书面材料由试点分校教师审核。审核时应结合学生参与网上模拟法庭实践时的基本情况与表现、书面材料的内容与文字表达等评定成绩。网上模拟法庭实践的成绩评定标准为合格、不合格。
(3)参与网上模拟法庭实践的试点分校教师应签署学生参加法律实践时的基本情况及表现的意见。
(4)学生参与网上模拟法庭实践的书面材料、成绩和试点分校教师签署的关于学生参加模拟法庭实践时的基本情况及意见统一上报上级电大进行抽查、备案。
(5)参与网上模拟法庭实践成绩合格的学生取得相应学分。
民事诉讼辩论意见范文 第3篇
《民事诉讼法》第142条采用“概括式”即用定义的方式,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进行了界定,符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三个要件的案件就可适用简易程序,其余则适用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168条也对“三个要件”的含义进一步作出解释。但由于上述立法和司法解释对区分适用简易程序案件还是适用普通程序案件的界限标准仍过于原则,收案范围不明确,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缺点比较明显。
以笔者所在的某基层法院为例,几乎是所有民事案件都适用简易程序,在规定的三个月的审理期限内不能审结的,才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这种做法很具代表性,也是传统意义上的程序转换模式,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在于:一是受《适用意见》第171条“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规定的限制,即诉讼程序不可逆转,只能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而不能由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二是受大立案机制的限制。由于过分强调立审分离,立案庭将所有案件不分难易统一排期开庭,而不征求业务庭意见,导致适用简易程序不能审理终结的案件才转入普通程序。
同时,立案时确定的简易程序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案情存在的可变性也导致审理程序的可变性。《适用意见》第170条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案情复杂”是一个弹性标准,法律没有明确界定什么情形属于“案情复杂”,审判实践中也很难把握。加之对简易程序如何转换为普通程序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转换也较为随意,损害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由此可见,《适用意见》只规定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案情复杂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以及明确任何情况下不能由普通程序转换为简易程序审理,而未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何种程序的权利,充满了法院职权主义色彩。
民事诉讼是解决私权的争议,当事人应当有选择程序最简便、诉讼周期最短、诉讼成本最低廉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以尽快实现自己的权利。如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张贴公告后被告应诉,即使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即时开庭审理,但根据《适用意见》第171条规定,此时不得由普通程序改用简易程序,明显不经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则在这方面有重大突破和进步,赋予了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体现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尊重和保护。《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规定,将普通程序转换为简易程序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各方当事人自愿,包括原告、被告及第三人,若有一方不同意,则不能将普通程序转换为简易程序;二是当事人行使程序选择权必须经人民法院同意,目的是防止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若不具备以上两个构成要件,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将普通程序转换为简易程序。至此,按照民事诉讼程序正当性和民主性理论,给予了当事人诉讼程序选择权,民事诉讼才实现了完全意义上的程序转换,即既可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又可由普通程序转换为简易程序审理。
民事诉讼辩论意见范文 第4篇
司法公开即审判公开是现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宪法和虽确认了此项原则,但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各界对司法公开的认识仍是不够全面的,现行立法对司法公开的规定较为粗陋,而且,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即使是现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司法公开原则也未能得到有效的贯彻与落实,故而损害了司法公正、效率价值的实现,了司法公开的社会功能的发挥。因此,完善和落实司法公开原则是我国司法改革尤其是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20日颁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将今后几年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主要内容确定为“落实审判公开原则”。在司法改革过程中,司法公开的范围有多广,司法公开应在多大程度上受到限制等,必须从理论上进一步予以澄清。本文着重从民事司法的角度进行探讨。
一、司法公开的扩张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可以不公开审理。”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司法公开原则,但是由于法律规定比较简单,放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司法公开的内容仅被理解为两项:一是对群众公开,除了合议庭评议秘密进行外,允许群众旁听案件的审理和宣告判决;二是对社会公开,允许新闻记者报道开庭审判的情况,将案情公诸于众[1].实践中司法公开亦存在许多问题,如公开审判只强调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报道等,从而使公开审判流于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价值的实现。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对于司法公开存在的问题,引起了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2]司法公开的内容究竟是什么,公开的范围应有多广,理论界尚未达成统一的认识。有学者指出,审判公开的具体内容,概括起来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半公开,即指仅仅将审理案件的过程和判决的宣告予以公开,合议庭对案件的评议则不对外公开,不仅会议应是秘密进行的,而且会议中的分歧意见也不对外泄露:另一种是彻底公开,即指不仅审理案件的过程及判决的宣告应公开进行,对实行会议制的案件,评议过程中的少数意见也应在判决书中写明或以其他方式向外界公开。[3]笔者认为,司法公开只强调对群众及社会公开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这样尚不能有效地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价值,不能有效地发挥司法的社会功能。因此,司法公开的内容应当进一步扩张。具体来讲,司法公开应当包括实质意义上的公开和形式意义上的公开。前者表现为庭审过程中的举证公开、质证公开、认证公开,庭审中法官的心证公开,判决公开(包括判决的理由公开、判决所适用的法律公开、判决的结果公开);后者表现为案件的审判对当事人公开,对社会公开。
(一)案件之法庭审理过程中的举证、质证、认证公开。法庭审理的过程主要就是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法庭审理的过程公开就是要求举证、质证、认证公开。具体包括:第一,举证公开。所有证据材料,无论是经过庭前交换的证据材料,还是当事人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抑或是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都要在公开的法庭上出示,以便让当事人双方质证,这就是举证公开。第二,质证公开。质证是指在法官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对在法庭上出示的所有证据材料,通过听取、核对、辨认等方式,对其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等情况进行发问、质问的活动。原则上,所有的证据材料都要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公开质证,未经公开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但是基于证人证言之特殊性,如果当特定的旁听人在场而证人不能充分陈述时,在该证人作证时,法院得命令该旁听人退出法庭。当然,根据我国现行立法的缺席审判规定,缺席审判的案件,法庭可以询问到庭的当事人一方并结合其他证据进行认证。即使在一方缺席而无法进行质证的情况下,法院也应当将未到庭一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法院自己收集的证据材料向到庭的一方当事人公开出示,并征求其意见。第三,认证公开。认证是指在证据材料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辩论以后,审判人员通过判断,认为这些证据材料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从而确认其为本案证据的诉讼活动。认证公开既要公开认证的结果,又要公开认证的理由,即为什么有的证据材料被认定为证据,而有的证据材料则不能被认定为证据,都要分别说明理由。
民事诉讼辩论意见范文 第5篇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 辩论原则 形式
一、辩论原则的含义
《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所谓辩论,是指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就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等有争议的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
辩论原则是辩论式诉讼结构的必然要件。其意义在于,通过当事人双方的辩驳,帮助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解决纠纷。当事人通过行使辩论权,积极参与到诉讼程序中去,真正成为诉讼主体。
二、辩论原则的内容
辩论原则的具体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从,当事人对于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请求,就有权收集、提供证据,陈述事实,说明理由,论证自己提出的请求的正当性,同时反驳对方请求。开庭审理过程中的质证和法庭辩论阶段,毫无疑问是辩论原则体现最明显的阶段,但是当事人之间的辩论并不局限于这一阶段。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都可以通过法定的形式展开辩论。
2、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前者如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受诉法院有无管辖权、有没有在法定期间内不能起诉的情况等;后者则是指与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有关的问题,如民事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及是否有效、是否存在免责事由等。实体方面的问题往往是辩论的焦点。除了事实问题外,如何适用法律也可以成为辩论的内容。但无论涉及哪一方面的内容,辩论都应围绕双方当事人有争议且对正确处理纠纷有意义的问题进行。
3、辩论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在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及其诉讼人主要采取言词辩论的形式。原告的起诉状、被告的答辩状则是书面形式的辩论。至于辩论的方式,否认、抗辩和反诉都可以看成是辩论的手段。